消除危险属于民事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21:45:43 50 人看过

一、消除危险属于民事责任吗?

消除危险属于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民事责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2、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5、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请求对方消除危险前提条件是直到自己起诉时,对方仍然有不合理的行为,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中,如果对方这种不合理的行为已经给自身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多种民事责任,比如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n  (一)停止侵害;\n  (二)排除妨碍;\n  (三)消除危险;\n  (四)返还财产;\n(五)恢复原状;\n(六)修理、重作、更换;\n(七)继续履行;\n(八)赔偿损失;\n  (九)支付违约金;\n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n(十一)赔礼道歉。\n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n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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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责任限额未发生事故属于危险驾驶罪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06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如上所诉的超额载客立案侦查规定
    • 危险物品的刑事责任属于过失还是故意?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15
      危险物品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所谓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