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的风险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09:42:10 443 人看过

管理层收购存在的的风险:

1、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不合规导致收购失败;

2、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

3、反收购风险。

如何依法操作“管理层收购”

问:“管理层收购”作为国企改制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今年年初被财政部紧急叫停。据悉,去年年底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国企管理层收购”作了相应规定,请问应该怎样对这些规定进行理解?答:在针对“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这次国资委《意见》出台,对诸多敏感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管理层收购”有望藉着政策明朗,结束“暂停”状态。首先,“管理层收购”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自有资金或社会融资等规范的方式收购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实现对企业的控股或参股。因此,不少国企先成立一个由经营管理人员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再以国企自身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大量贷款,进而购买所在企业的部分股权的这种做法是不规范的。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要考虑其投资能力,如其投资数额较大且全部或大部分是靠借贷形成的,向他转让国有产权就应十分慎重。由此可见,国企改制中的“管理层收购”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是必须的。《意见》明确: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这有助于规范市场次序,消除“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引发的弊端。《意见》中还规定了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其次,《意见》中所提到的“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是指公司管理层在股权转让中,将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合二为一的行为。自卖自买是一种不公的现象,公司的国有股转让应在信息公开、定价公开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内幕交易。公司管理层不能一方面作为买家购入股权,一方面还要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者参与转让定价。《意见》规定了不允许参加收购的本企业的管理层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如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同时,在国有产权改制中也不应为“管理层收购”搞专场,排除其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机会。要对各类投资者要实行公平原则,使其竞价受让国有产权。竞价受让非上市企业的国有产权可通过进入产权产易市场的形式实现。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各投资者之间形成竞争,竞争则能发现价格,从而真正体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再次,根据《意见》规定,“管理层收购”的资金将按照《贷款通则》的要求进行,预计这将会抬高“管理层收购”的门槛,不少企业的管理者可能因为不具备资金筹措的能力,而降低收购的热情,尤其是发行了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管理层收购”可能比较适合于中小企业,但对大企业来说,改制的方向应该是通过规范上市或吸引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管理层收购”,将企业的发展与管理者的利益捆在一起,有利于降低国企的管理成本。控股权与管理层合一,但不利于对管理层的监督。在今后几年,还有大量国有企业要进行改制,还有大量国有资产需要通过流动重组实现优化配置,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后,国有企业改制会进入一个新阶段。在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明确之后,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规范改制的过程。《意见》就是起这样一种作用的文件。如果预计一下今后几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很可能是这样一种形势: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改革的步子更加扎实,改革的行为更加规范,改革的成效也会更好,从而推动整个国有企业改革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向前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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