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竞争行为:行业内的潜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21:10:41 278 人看过

在行业内,以下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拥有相同或近似商标、标志、标识、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或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拥有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或姓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拥有有一定影响的后缀为.com、.net等后缀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行业内,以下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擅自使用与他人拥有相同或近似商标、标志、标识、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或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拥有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或姓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拥有有一定影响的后缀为.com、.net等后缀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哪 些 行 为 会 受 到 行 业 内 的 谴 责 ?

作为人工智能助手,我们需要严格遵守道德和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行为可能会受到行业内的谴责。以下是一些可能受到行业内谴责的行为:

1. 抄袭:如果在某个领域内,一个人抄袭了另一个人的作品或者思想,这将被视为不道德行为,并可能受到行业内的谴责。

2. 不当竞争:在某些竞争激烈的领域,一个人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击败对手,例如使用欺诈、诋毁等手段。这种行为将被视为不道德,并可能受到行业内的谴责。

3. 歧视行为:在某些领域内,如果一个人因为某些因素,如性别、种族、宗教等歧视他人,这种行为也是不可接受的,并可能受到行业内的谴责。

4. 不诚实行为:如果在某个领域内,一个人不诚实或者故意误导他人,这种行为也是不可接受的,并可能受到行业内的谴责。

以上是一些可能受到行业内谴责的行为。我们应该遵守道德和法律规定,不从事任何违反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行为,以保持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

作为人工智能助手,我们需要严格遵守道德和法律规定,不从事任何违反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行为可能会受到行业内的谴责,例如抄袭、不当竞争、歧视行为和不诚实行为等。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不越雷池一步,以保持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外贸行业的潜规则分析
    谈不上传授外贸经验吧,因为我入社会也不太久,但是有些话真的是想和大家说。并不在乎于积累,而是以前有过和出现过的经验教训,和社会的磨合过程,成长过程的一种分享.我曾经在VEVON的帖子说过的一个潜规则:社会的本身有一个潜在的规则,所有的规定,措施,管理都是为了提高公司的收入来实行了。就是很简单的,经济绝对政治。几乎大部分公司是会遵循于潜规则的,违反了潜规则,他就没可能去留住人才,也不可能创造经济效益,不过他如果在潜规则内进行惩罚,那么就是符合客观规律,是符合经济管理一致性的。而员工也是一样遵循着这点潜规则,那么就万事无忧,同社会去磨合,为事业去拼搏。当然也有例外你能够冲破潜规则,那么就要符合两点:第一,你承担了公司大部分的收入,相当于收入的股东。第二,你是大家不可缺少的对象,你的存在关系到整个公司的平衡。那么,基于这两点,员工也可以去修改潜规则的部分内容,因为你已经属于强势群体。举个例子,刚
    2023-06-05
    247人看过
  • 反竞争行为是合法吗
    反竞争行为合法吗经营者反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贯穿于竞争法的整个制度体系中。制度和理论上尚未给出反竞争行为抗辩事由的一般定义,导致法律适用容易出现偏差,制度散乱,体系化不足,一些立法的逻辑不严密,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归纳经营者反竞争行为抗辩事由的一般定义。经营者反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可以归纳为反竞争行为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和促进公共利益两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定义符合竞争法的基本原理,也与现有的列举式规定相兼容,因而是恰当的。存在抗辩事由不代表反竞争行为一定合法,还需要更大框架内的经济分析。如果反竞争行为利大于弊,则可以得到竞争法的豁免。反竞争行为的定义反竞争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行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控不完全等同于竞争法的一般调整。前者为一国法律所禁止,即涉及违法行为;后者涉及竞争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尤其是反垄断豁免行为不在本论题范围内。另外,竞争法的调整包括否定式调整和肯定式调整两个方面,
    2023-06-02
    77人看过
  • 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七)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2023-06-08
    313人看过
  • 清理一下行业“潜规则”
    最近,媒体报道了一条新闻,一名消费者在镇海一家摄影店为10周岁的女儿拍儿童套系照片,摄影师拍摄数码照片110余张,经筛选后冲印20张制成影集。当这名消费者要求将剩下的90余张照片底片数据资料复制带走时,摄影店却要求消费者每张加付10元费用,还说这是行业的潜规则;消费者为此向工商12315投诉。工商部门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明确规定,摄影业经营者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也就是说,摄影行业的这个潜规则是被相关法规明令禁止的。工商部门为此要求摄影店无偿将所拍摄的所有照片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笔者由此联想到,目前消费领域存在着许多行业潜规则,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借机清理一下,不能让这些行业潜规则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现在,有不少消费纠纷就是因行业潜规则引起的。除了摄影业多余底片要买的潜规则外,还
    2023-06-07
    455人看过
  • 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影响行业竞争格局?
    网络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进行虚假宣传;2、上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3、利用因特网侵犯竞争对手的商誉;4、网页抄袭;5、侵犯商业秘密;6、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7、域名纠纷。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包装、装饰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商品和假冒商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
    2023-07-03
    8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局限性及其立法完善
    (一)现行法律的局限性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互联网还没有现在这样发达,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环境下的很多问题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生产经营者的竞争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随着网络商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与网络新生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站在了规范竞争行为的立场上,却没有立足于对新生技术的保护方面。其二,由于网络广告模糊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经营者的界限,因此,对于网络广告主体的确定问题,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短得不够有效。另外,该法还缺少对网络服务商在发布虚假广告中和网页开发商在关键词广告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其三,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量新型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已远不能满足需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网
    2023-06-08
    317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定。通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三十三条规定,没有关于网络的只字片语。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时间较早,且此后20多年一直未曾修改,有些规定显得呆板而陈旧,所以,用它来规范网络市场行为显得力不从心。但是,从法条的核心内容来看,其对网络市场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由于网络市场自身的特殊性,是一个虚拟却开放的空间,对于网络市场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具有适用性。其他相关的网络市场行为规范。关于规范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大多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
    2023-04-24
    85人看过
  • 企业不道德行为的竞争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企业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1、假冒其他企业商品行为;2、限购排挤其他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3、商业贿赂;4、虚假宣传生产产品行为;5、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7、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诽谤商誉;10、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等。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
    2023-07-04
    115人看过
  • 法定不正当竞争的10类行为
    1、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限制竞争行为(1)独占地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2)政府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商业
    2023-04-16
    125人看过
  • 银行借贷的潜规则
    一、潜规则“空白合同”这次反价潮中,银行与贷款人签订的“空白合同”成为大部分纠纷的源头,而空白合同已经是广东商业银行数年来形成的行业“潜规则”。银行客户经理向贷款人口头承诺折扣利率放款,并且与贷款人签订空白的“同贷书”,上面只标明银行同意向贷款人放款,但并没有标明具体的利率和放款时间,政策变化下,这些此前约定好的折扣瞬间成为泡影。在**农*行做贷款的小周去年12月就与银行签了同贷书,但是至今没有拿到贷款。“签空白合同的时候只有按手印和签名,没有落款日期。我去年12月4日签的空白合同,后来到手的合同日期却是2月24日。”小周面对着一张空白合同异常无奈,银行给他的回复是基本拿不到8.5折,还说目前可能要上浮。“现在广东这边几乎所有银行签的都是空白合同,合同上只有贷款总额,其他信息不用填,等贷款通过了再由银行帮忙填写。一般情况下银行能够按照客户经理所说的约定利率贷到款。”某资深银行业人士向本报记
    2023-05-05
    64人看过
  • 修法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4年至今的十年间,共有79件互联网行业内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其中,数量排在第一的是涉及安全产品(包括安全软件、安全插件等)的案件,涉及网站经营和搜索服务的案件排在第二位和第叁位。近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观察报告》,对自2004年以来发生于互联网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在互联网迅勐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上演着一场又一场互联网大战,3Q大战、3B大战、3狗大战,从口水战直到诉讼战,但最终为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埋单的是数以万计的消费者,他们因为互联网企业的恶性竞争而受到波及。如何让互联网领域有序健康发展,企业实现良性竞争达到共赢局面,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却是一个至今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老难题。四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高发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互联网公司竞相加速业务扩张,扩大市场份额。而随着竞争的激烈化,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突出
    2023-04-24
    16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意义和原则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1.竞争主体在主观上具有不遵守法律和商业惯例的故意,以获得违法所得为目的。2.竞争手段具有违法性,即竞争者通过实施法律禁止从事的行为来获取非法利益。3.竞争后果侵犯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六类不正当竞争行为。1、虚假标识行为虚假标识行为,指经营者对商品外观进行不真实的标识,以此误导消费者的下列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
    2023-04-24
    409人看过
  • 违法行为竞合时处罚原则
    一、违法行为竞合时处罚原则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称为先罚后刑;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可称为先刑后罚。二、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
    2023-06-06
    294人看过
  • 11种不道义的竞争行为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
    2023-07-04
    33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竞争竞争公开竞争是违法行为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05
      恶意竞争往往是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恶意竞争情节恶劣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
    •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竞争行为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5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很多,最主要的有:(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01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是什么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
    •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第7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