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组是否有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相关法规,村民小组作为合法组织,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具备经济实力以承担起民事责任,因此满足了成为诉讼主体的各项条件。
鉴于法律给定村民小组具有发包权这一特权,因而赋予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公平起见,该组也该承担与其民事行为相称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民组在承包期内不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收回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村民组是否有主体资格”,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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