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0 15:50:13 166 人看过

刑事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为: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哪些属于一审终审呢

下列案件属于一审终审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认身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3)小额诉讼程序的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4)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5)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外的裁定书。

(6)调解书。

二、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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