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性质和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0:37 244 人看过

留置权的性质和效力,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将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权为客体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延伸至留置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独占占有和控制留置权,既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也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的留置权请求。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以保证债权清偿为目的的物权。与用益物权不同,留置权是以取得留置权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因此,留置权是一种价值权利。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它是根据法律直接产生的,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成立。这是各国民法的通则。但在英美法中,留置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成立。留置权的合法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债务担保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抵押、担保、定金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留置权必然成立,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第三,留置权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物权特别是担保权的共同特征。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是密不可分的。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割性,是指留置权对债权整体和留置权整体的效力。它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留置权是对债权的全部担保,而不是可分割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全部权利,而不是可分割留置权的一部分。因此,债权的分割、部分清偿和留置权的分割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没有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全部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割性取决于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因此留置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债权是主要权利,留置权是从属权利。这种从属权是从属物权,而不是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留置权的设立以主债权的设立为基础。这就是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是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主债权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留置权不能成立。其次,留置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对毁灭的依赖。留置权债务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消灭:主债权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主债权的期限届满的,留置权消灭;三是留置权的优先权是由债权的范围决定的。这是优先留置权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范围内才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留置权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留置权人必须将剩余部分返还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权价值低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同等地位。第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权的保全成本和实现留置权的成本。如果留置权财产是可分割的,留置权财产的价值应等于债务的数额。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财产的孳息。收缴的水果应首先用于支付收缴水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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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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