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性质和效力,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将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权为客体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延伸至留置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独占占有和控制留置权,既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也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的留置权请求。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一种以保证债权清偿为目的的物权。与用益物权不同,留置权是以取得留置权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因此,留置权是一种价值权利。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它是根据法律直接产生的,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成立。这是各国民法的通则。但在英美法中,留置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成立。留置权的合法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债务担保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抵押、担保、定金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当法律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留置权必然成立,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第三,留置权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物权特别是担保权的共同特征。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是密不可分的。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割性,是指留置权对债权整体和留置权整体的效力。它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留置权是对债权的全部担保,而不是可分割债权的一部分;二是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全部权利,而不是可分割留置权的一部分。因此,债权的分割、部分清偿和留置权的分割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没有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全部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割性取决于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因此留置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债权是主要权利,留置权是从属权利。这种从属权是从属物权,而不是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留置权的设立以主债权的设立为基础。这就是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是通过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主债权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留置权不能成立。其次,留置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对毁灭的依赖。留置权债务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消灭:主债权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主债权的期限届满的,留置权消灭;三是留置权的优先权是由债权的范围决定的。这是优先留置权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范围内才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留置权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留置权人必须将剩余部分返还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权价值低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同等地位。第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权的保全成本和实现留置权的成本。如果留置权财产是可分割的,留置权财产的价值应等于债务的数额。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财产的孳息。收缴的水果应首先用于支付收缴水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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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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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是否高于抵押权和质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14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最高。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效力是高于抵押权和质权的。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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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是高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4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最高。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效力是高于抵押权和质权的。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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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性质特点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27(1)留置权具有法定性,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2)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其标的物有牵连性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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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性质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5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 这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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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哪个效力优先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27民法典改变了民法典原来的规定,质权不再优于抵押权优先受偿,两者同时并存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