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30:53 102 人看过

著作权法适用于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互联网用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电信管理机构,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法配合有关工作

第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著作权行政部门管辖。侵权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和其他设备所在地,著作权人发现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著作权人的通知保留六个月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时间、网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删除相关内容的,应当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提供前款记录版权所有人的通知,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版权所有人发出反通知,声明删除的内容不侵犯版权。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可以恢复删除的内容,第八条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涉嫌侵权内容侵犯著作权的所有权证明;(二)标识清楚,地址和联系方式(三)信息网络上涉嫌侵权内容的位置(四)侵犯著作权的证据(五)公告内容真实性声明第九条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标识清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删除内容的合法性

(3)删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4)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10条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反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格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反通知中不包含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内容的,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或者虽不明知,但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删除有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数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时,可以:,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要的材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删除第十四条有关内容的证明,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各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认定从事盗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自治区、直辖市在查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著作权行政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部门,第十七条表演者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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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7日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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