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四元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公司承接四元公司的货物运输业务,并由**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之后,保险公司与**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公司,被保险人为四元公司,投保险别为综合险。**公司如约支付了保险费。后因**公司驾驶员疲劳驾驶,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元公司托运的货物全损。保险公司在向四元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诉请**公司赔偿损失。[分歧]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属于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如果不能享有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则有失公允。第二种意见认为,投保人也属于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同样享有代位求偿权。[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在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投保人不享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无权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保障,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当中,保险利益表现为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物质损失;在责任保险当中,保险利益则表现为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他人的赔偿责任。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行为人要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就必须具备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物质损失;行为人要主张责任保险项下的权利就必须具备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须向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投保人作为承运人并不会因为货物的灭失而遭受直接的物质损失,而是须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来看,这就意味着投保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仅具有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而并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投保人主张其不是“第三者”,否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自身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在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投保人混淆了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与责任保险保险利益之间的界限,试图以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投保人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当然无权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其否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主张理应不予支持。投保人如果希望保护其在运输合同当中的利益,通过保险转移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另行投保责任保险。其次,承运人支付了保险费却并没有享受到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并非有失公允。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承运人作为投保人为托运人提供财产保险的情形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订立合同的人并不享受合同权利,而享受合同权利的人却又并非订立合同的人。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利益平衡问题也因此应当在三方当事人之间综合考量,而不能将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割裂出来加以评判。比如在本案中,承运人为托运人投保财产保险,系履行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属于承运人与托运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商业运作当中,是否为托运人提供保险已经成为承运人招揽业务的重要商业条件之一。承运人通过为托运人提供保险的方式参与竞争并获取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利润,应当视为承运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在货物运输合同项下已经获得了回报,因此,支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对承运人来说并无不公。相反,如果以承运人不是“第三者”为由否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则对保险人来说有失公允。保险人既要向托运人赔偿,又不能向承运人追偿,等于基于一份保险费而同时承担了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项下的双重保险责任,同时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206人看过
-
投保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140人看过
-
保险代位法是怎么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
382人看过
-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有何义务
311人看过
-
在保险索赔中,如何正确对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446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
327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当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这项权利仅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享有,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享有向该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行使是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
保险人支付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原则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
-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与保险利益的区别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2(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
-
在保险索赔中,如何正确对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9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二、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