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40:50 229 人看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例》的第一条即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者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即职工为实际赔偿的受益者。

《条例》的制定对企业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如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是由企业支付的。

大多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代工伤职工领取,并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死亡失踪的

(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7、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生存认证:

1-4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6月和12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

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员工发生工伤时如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的发生有时候并不是我们自己可以控制的,所以国家针对这样的情况也对于用人单位关于员工工伤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员工在单位发生工伤,如果单位有帮忙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由工伤基金会承担工伤赔偿,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保工伤保险待遇由谁领取?

社保工伤保险待遇由谁领取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该办法:

(1)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有行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请;本人无力申请或者不愿自己申请的,可以依法委托其近亲属或其他合格人员申请。职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亲属提出。

(2)必须已经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3)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6条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的。

(6)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受益人为劳动者本人所以领取人也应当为本人。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工伤所造成的病危伤亡等情况,工伤保险待遇就由职工的近亲属代为领取。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也是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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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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