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风险有多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9 00:10:29 308 人看过

股权收益权转让一般包括收益权瑕疵、当事人道德瑕疵、公司经营困难等风险,且风险程度较小。但这些风险在投资领域不可避免,而且还能通过相应的手段去克服,所以收益权转让风险较小。

一、股权包括哪些权利

股权包括以下权利: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

9、股东诉权等。

股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股东通过出资或转让等合法手段拥有公司股份或出资份额,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和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

二、股权转让后对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三、投资协议中股权回购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被投资的目标企业本身不能作为股权回购的主体,实践中一般由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它股东或管理人)作为回购主体。而股权回购与资金借贷的本质区别,应从投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实际交易内容、是否共担风险、是否必然回购等角度来分析。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有实际交易内容(即公司股权),投资人之投资目的是为了目标公司上市后获利或目标公司成长后获利,投资后并非必然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而是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启动股权回购的程序,同时投资人亦须承担投资风险(如目标企业未能成功上市风险),因此“附条件”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应被认定为企业之间资金的变向借贷,二者本质上有诸多不同。只要该回购条款无其它法定无效情形的,应确认其合法有效。

但“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必然会出现股权回购的结果,投资目的只为取得所投资金在一段时间的利息收益,股权转让不过是取得利息收益的手段,投资人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因此“附期限”的股权回购条款就是资金的变向借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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