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0:43:00 94 人看过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人员在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前不得披露相关信息。第三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东权益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东权益变动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办理相关股份的登记、结算和转让手续。第二章股东权益变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股东权益变动,是指投资者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或者可能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行政划拨、司法执行、捐赠、继承等;或者相关股东权益的实际控制权已经发生变化或者虽未发生变化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生变化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东,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权控制人和一致投资者。第七条股东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股权控制人是指股份未在其名下登记,控制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控制关系拥有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议安排或其他方式。第九条一致行动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为扩大对上市公司股份和股东权益的控制比例,采取协议方式的行为,或者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默契等方式,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采取前款所称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经充分授权行使表决权,但公开征集表决代理人的除外。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报告。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股票持有人是依法办理证券登记托管业务的机构的,因证券登记托管业务持有股票的,可以申请豁免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众多的,应当书面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报告所涉及的信息负责。本报告涉及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一致行动人有义务编制自一致行动日起的股东权益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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