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4:05 38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市县自评为基础、省级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县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

(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七)市县财政部门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文件;

(八)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市县财政局是否按规定安排资金(指从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变动、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市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

第八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市县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有关指标的说明见附件3。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市县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绩效自评报告。

(二)市县财政局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本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自评报告。

(三)市县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2月,市县财政局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对本市县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市县自评情况,对市县评价结果进行复评,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相关评价内容进行审定,最终形成全省自评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局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

(二)本市县自评总体情况;

(三)本市县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其中,应重点评估和说明服务对象满意度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局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适当形式向各市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市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市县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配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市县,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市县的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数额。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本市县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县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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