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并审理的民商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是每一个案件之间有共同性,其共同性可能是同一个当事人,可能是同一个事实,可能是同一类诉讼标的;二是每一个案件之间有其差异性,最基本的是当事人不同,事实可能有差异,诉讼标的有差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差异。
根据合并审理的民商案件的特殊性,实践中书记员怎样拟制法庭审理记录,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合并审理的所有案件按庭审过程拟作同一份庭审笔录,一是根据所审理的案件的件数,虽然几件案件是合并审理,但法庭审理记录则由书记员根据各案分别制作。
主张一并制作法庭审理记录的理由如下:
一、必要性。根据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立原则,因利害关系差异,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影响等,无论对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或不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但是,事实的真伪只有一个,法院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就相同的事实只能作相同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诉讼中的一人对一个公共的事实或者证据提出了意见,即使其他当事人并没有提出来,审判员也应该对该事实或证据进行当庭释明,并在质证后予以确认。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二、合理性。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所以庭审过程中势必包含几个案件的公共部分以及各个案件独立的部分,如果分开记录,书记员就还需要清楚哪一部分是公共部分,哪一部分又是独立部分,既容易少记公共部分,也容易错记独立部分,这无疑增加书记员的记录难度。
三、规范性。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一并记录对于合并审理是最全面准确的记录。
主张分别制作法庭审理记录的理由如下:
一、合理性。
(1)根据合并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记录的信息会多且复杂无章。虽然合并审理的案件有其共通性,但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独立的案件,其审理都是独立的,而分开记录能便于法官对其中每一个独立案件的审理;
(2)分别记录的庭审笔录更清晰。庭审笔录的作用是能够再现每一个案件的庭审过程的,尤其是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环节。合并审理的案件用一份庭审笔录,难以辨别某份特定案卷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质证辩论。
二、可行性。合并审理案件的案件多,当事人人数多,人名复杂,分开记录,更便于当庭记录的书记员缕-清合并审理案件的思路,准确记录当事人的庭审活动。
基于法庭审理记录的功能和作用,简单地说,一并记录能完整、真实地还原庭审过程。为了强化庭审功能,突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庭审为中心,法庭审理记录必须完整地反映法庭审理原貌,完整的再现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我们主张多个民商案件合并审理时,以一并制作法庭审理记录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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