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探矿权资格(即申请取得或购买勘探许可证)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事地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生产活动获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债权人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办理申请探矿权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即发生申报、立项、研究、编制申报资料等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证,须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或实际交纳使用费时,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3.企业申请取得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4.为参加招标、拍卖和挂牌取得探矿权发生的前期费用时,应计入当期损益。
5.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取得探矿权时,应交纳取得探矿权价款时,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6.收到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拥有(自有)探矿权的财政预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二、从事探矿权勘探生产的核算
(一)拥有探矿权证(有效期内),但没有签订出售或转让协议的勘探项目生产按下列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1.企业实施取得探矿权项目的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成本费用时,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在探矿权证(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即结束勘探工作时,将勘探开发成本,结转地质成果,借记“无形资产—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结转地质成果后再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科目。
3.获取的探矿权项目发生勘探许可证自行废止时,应将所发生的勘探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同时将“无形资产—探矿权”余额计提减值准备,作为资产减值损失。
4.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时,将该探矿权勘探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成本结转当期损益。借记“无形资产—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
(二)拥有探矿权证,并依法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的勘探生产会计核算(合同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1.企业实施取得探矿权项目的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成本费用时,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探矿权转让收入时,应及时结转其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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