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40:51 271 人看过

本文获2007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一等奖?胡晖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需要限制或禁止劳动者“跳槽”,而劳动者行使就业权和就业自由权符合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劳动法和商业秘密法共同努力,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从而形成利益平衡机制。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商业秘密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一些基准性规定,构建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当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很难适用法律。本文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商业秘密权的归属、合理的竞争机制以及特殊诉讼司法程序的构建进行了探讨。第一,劳动关系与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一)《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有偿职业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关系和从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第一,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劳动有直接联系的关系;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第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法律特征的社会关系第三,劳动关系的一方应成为对方单位的一员,并遵守本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2)商业秘密的概念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掌握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的信息,符合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的客体[2]。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它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如非物质性、可传播性、易共享性、可再生性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新颖性四个方面的要求,才能达到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这四个要素是密切相关的,即保密性和新颖性使其区别于公开信息,使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实用性来自于其保密性和新颖性,即因其保密性和新颖性而具有价值保密性和新颖性。第二,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在实践中,雇主和工人经常卷入纠纷。因此,商业秘密权的归属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以我国专利法和台湾《商业秘密法》为依据,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探讨了商业秘密的一般归属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5: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关于“保密义务”
    关于“保密义务”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2023-06-08
    68人看过
  •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4、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5、《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6《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7、《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6月12日)8、《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
    2023-06-08
    185人看过
  • 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主要分散在以下法律的条款中:1?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主体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2023-06-05
    293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中国商业机密安全面临挑战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认为,类似铁矿石这种因商业机密被窃导致巨大损失的行业并非个案。其他资源行业同样存在谈判过程中底牌被人知道,被人勒索的情况。\"只是因为铁矿石量大,钢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又突出,所以被一下聚焦了。\"\"从某个角度说,中国重大商业机密无密可保。\"江涌在评析此次力拓案凸显的商业机密保护问题时说。北京外交学院战略与冲突管理研究中心教授苏浩说,\"我们对国家安全比较重视,但对商业安全重视明显不够。重大商业机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铁矿石、石油等有关国家重要深度战略资源的谈判时,要高度关注国家利益安全。\"
    2023-06-08
    17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官司未必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
    2023-06-08
    224人看过
  • 目前中国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吗
    没有。保护商业秘密法律有哪些因此,我国很多法律对于商业秘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个人牟利的相关活动。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企业允诺前,不可以擅自披露,或者是使用或者是允许他人进行使用,其所掌握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进行牟利。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商业秘密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或者是保密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
    2023-06-13
    484人看过
  •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分散、不统一。2、保护和打击力度不够。3、缺乏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一、竞业协议是否违法法律不禁止竞业限制协议。而且,竞业限制协议的背后动机是保护商业秘密。所以,立法者考虑的是在企业基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益与员工的就业自由权之间的平衡。既然是平衡,法律不会贸然出手干预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出现过度损害员工就业自由权与生存权的情况。例如,没有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过长,范围过广等。这些情况的竞业限制协议是违法的。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处罚认定条件有:1·客观要件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要件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要件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
    2023-03-31
    151人看过
  • 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思考
    我国现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然而,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相关规定大都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极不统一,有进一步改革、完善之必要。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出发,指出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商业秘密属性不明、权利主体及侵权主体范围过窄、侵权方式过于原则、缺乏商业秘密保护限制性规定等诸多问题,并提出明确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完善相关主体规定、引入限制性规定及法定赔偿的立法构想。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
    2023-04-22
    282人看过
  • 萧山宏扬启动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日前,萧山宏扬集团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正式启动,为全区重点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了破题和引领作用。据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行业竞争持续加剧,核心技术和经营信息的泄密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萧山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处在初级阶段,一部分掌握着核心技术的人员跳槽等现象,往往会把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带到其它企业。这种案例已发生多起。为了提高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瓜沥工商所学习借鉴上海、余姚等地经验,对辖区集团以上企业进行了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切实保护好商业秘密工作。宏扬集团正是该所的重点指导单位之一。经过一年多的制度建设,宏扬集团已经成功建起并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瓜沥工商所也将以宏扬集团为试点,认真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等,并与相关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合作,探索一套适合本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2023-04-24
    89人看过
  • 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国务院国资委4月30日宣布,经历半年多起草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就在该规定发布前一天,力拓胡士泰案也进行了宣判。该案背后凸显的中国商业机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泄密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以美国为例,其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有内外严格完善的法律保护网。例如,美国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在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律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各种财务、商业、科学、技术、信息、计划、汇编、公司设计、操作步骤、程序等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且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触犯者可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法人
    2023-06-05
    358人看过
  •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秘密的保护
    1、商业秘密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高度一致性,《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公开的信息”。根据trips第39(2)条,“未披露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首先,其内容的全部或确切体现或组合通常不为从事相关信息工作的人所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其次,它具有商业价值,因为它是秘密的;最后,合法控制信息的人根据相关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由此可见,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三个组成部分: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两者的高度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都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多个的,实际上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占有。商业秘密只要合法拥有,就可以成为法律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也具有多样性,一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群体和相关群体。权利客体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形成的必要条件。商业秘密是通过对其权利客体的保密来维
    2023-05-07
    179人看过
  • 商业秘密及其劳动法保护/李迅
    >商业秘密及其劳动法保护李迅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这一定义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1、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进行披露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不应视作该信息是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体现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新颖性表明商业秘密只为特定人群所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价值高于行业内公共信息。新颖性要求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下述信息3:(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
    2023-06-09
    288人看过
  •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立法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立法在工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而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则成为了工商企业的杀手锏,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使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营者合理合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尤其要在法律上要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目前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尚未取得统一认识。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关于商业秘密和范围的诸多规定中,商业秘密和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①。事实上,从当前社会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现状来看,狭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2023-04-30
    103人看过
  • 中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亟待解惑
    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60%与人才跳槽有关。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了这一数据。这一数据是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研究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后得出的。面对人才跳槽引发如此之高的刑事案,专门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对记者直言:这是制度缺陷造成的。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设计,一方面表现为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不足,但同时,对没有明显不正当手段,仅属雇员跳槽引发的案件,却存在以国家公权力介入,刑事制裁过度的问题。50万是罪与非罪惟一界线大家可以翻翻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现行立法,区别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惟一界线,就是50万元的犯罪数额,这带来很大问题。张玉瑞说,一方面是制裁不足,尽管有人明显是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但只要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下,按现行法律,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太便宜那些以不正
    2023-06-08
    254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的保密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
    • 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劳动合同中双方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之一。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如何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必须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经
    • 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5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 1、建立保密制度。将相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人签订保密协议; 三、定期对商业机密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4、企业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其他保护措施。
    •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联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4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但也存在不同的地方: 1、竞业禁止制度能有效防止员工从事竞业活动而隐形侵犯商业秘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难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2、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不能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查处。但是劳动者明显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根据《反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