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出资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8:52:24 392 人看过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孙某于1998年9月16日以B能源有限公司名义同A石油公司和吉林市天然气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吉林市新J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签定后,孙某应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始终没有到位,后以新J公司银团贷款1650万美元中的部分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骗取了验资报告。1998年9月25日,孙某以(香港)X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义同吉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营成立吉林市J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将新J公司贷款中的部分资金用做J公司注册资本,骗取了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正本。进而,公诉机关依据刑法第159条第二款,认为孙某构成虚假出资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孙某在本案的行为不能构成公诉机关依据上述条文指控的罪名。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未出资)。客观地分析本案,辩护人请法庭认真考虑如下一些情形,依法支持辩护人的主张。

第一,新J公司的外方股东是B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本身就是合资企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是朱某甄,孙某在B公司中只是一个董事,不具备虚假出资罪的主体要件。起诉书中的提法严重失误,订立新J公司合资合同的外方主体是B能源公司,不是孙某以B能源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个人投资,应投入注册资本金的主体就是B公司,而不是孙某。如果追究投资主体即股东的责任,也追不到既非股东又非法人代表的孙某。如果是法人犯罪,应直接承担责任的人也应该是董事长朱某甄而不是一般董事的孙某,董事长没任何问题,却由一普通董事承担全部责任,与法无据,与理不通。

第二,新J公司和J公司的注册事项是由合资各方议决同意而非孙天

罡或某一位人士单独决定操作的。检察巻宗第二巻第一册中,孙某、周锁林、师林华的陈述与张忠林(A公司委派的新J公司总经理)、徐丰(吉林市公用局委派)等人的证言是完全相符的,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所有被告的供述在这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即在成立新J公司和J公司过程中,于1999年5月29日开过董事会,订立过协议,各方同意采取变通措施处理注册资本问题。卷宗第二卷第三册1-2页的吉林市新J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第一条明确约定三方股东同意用美元贷款支付B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新J公司投入的注册出资额4480万元人民币。在这种背景下,由吉林市政府方的张宇平、徐丰、姜海军、杜继彦,A公司方的周锁林、熊海河、张忠林,B公司方的师林华共同完成了两公司的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可见,新J公司和J公司的成立是各方合力的结果,公诉人举出的证据中也有吉林市招商委员会的批复文件,证明完全是政府运作下进行的。虽然验资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正如办理具体验资工作的吉林市华伦会计师事务所毛凤阁所说,这是吉林市政府主抓的工程,政府有干预的成分。即使存在问题,只追究一个孙某,要孙某承担全部责任既是无根据的,也是不公平的。实际上,正是因为孙某通过华商银团贷款帮助吉林省政府解决了吉林国际合作公司巨额债务的难题这样一个大背景,才有了省市两级政府同意变通注册的结果,这个背景在卷宗第二卷第三册有明确的记载。不考虑这样的特殊前提和背景,把本来为吉林省做出特殊贡献的人送上法庭进而判决入狱,其公理何在能让当事人心服吗

第三,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财务角度,新J公司和J公司都不存在外

方虚假出资的问题,因为从帐目上看,B公司按董事会决议以美元贷款向新J公司出资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由X从新J公司代借出资J公司的款项也已全部到位,按照周锁林的陈述,只是在新J、X、B公司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债务关系,用借贷资金垫付资本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B公司出资新J公司的资金按照董事会决议的规定,贷款本息由B公司自行偿还,从而形成B对银行的负债。J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新J公司,周锁林在庭审中说得非常清楚,由X公司对B公司负债,B公司对新J公司负债,在X、B、新J三公司间形成连环负债关系,这种处理也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从财务角度和法律角度看,J公司出资款项都已经到位。因此,两公司的外方出资从法律角度论已全部完成。这个事实应得到法庭的认可。

第四,检察巻宗第二巻第一册58页记载徐丰这样一段话据我了解,吉林市天然气公司注册资本金是新J公司在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贷款1000万元,以后在吉林市天然气公司的分红中扣除,等于天然气公司没出钱。巻宗第四巻第二册85页记载中石化销售西北新疆分公司谭立海证言:A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M公司垫付的,是以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和还款名义垫付的资本金。垫付的资金是建行六千万元贷款里出的,往西北局打款940万写的是江苏防腐公司就是为了不体现西北局名称,实际付给了西北局,因为西北局是A下属单位,为了转投资本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吉长检技会鉴字(2007)第22号《司法会计鉴定书》第16页载明的鉴定结论为:中国A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新疆M石油管道有限公司投资;新疆M管道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中国A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明细帐记载的1720万元投资款系虚假业务;新疆M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通过虚列成本费、虚增资产的手段虚增实收资本1720万元。以上三部分证据均来自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的卷宗,其真实性应该没有问题。通过这些证据材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本案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吉林市政府和A石油公司都位列其中,但在整个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持漠然置之、视而不见的态度,却独对孙某的所谓出资问题情有独终。辩护人无意要求法庭增加追究责任的范围,只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同样的公民企业应受到同样的对待,同样的行为也应受同样的法律约束和衡量,在法律面前理应人人平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如果追究孙某等人的虚假出资责任,同样也应该考虑对在同一案中在吉林市政府和A公司(现在的中石化公司)身上存在的同类行为进行同样的追究。

第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对虚假出资案的追诉标准,即:虚假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因虚假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利用虚假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只有达到上述标准才能予以追究,也意味着行为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公诉机关举出的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标准。我国刑法规定虚假出资的立法原意在于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出资手段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制裁的标准仍然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本案新J公司和J公司的注册系基于一种特殊的背景,且这种安排没给任何一方或他人造成损害,既无社会危害性,又何来其罪呢

第六,公诉机关依据刑法的第159条第二款,提请法庭追究孙某等人的虚假出资责任,我们就来看看刑法这个条款。刑法159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犯前款罪(指虚假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款规定的处罚前提是单位犯虚假出资罪,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法律规范的适用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就根本谈不到适用的问题。本案已发展到今天,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单位犯罪的任何指控,既无单位犯罪,按单位犯罪前提来追究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就成了无缘之水、无本之木。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依刑法第159条第二款认定孙某犯有虚假出资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此项犯罪。

构成虚假出资罪怎么判刑

构成虚假出资罪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0日 0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资经营相关文章
  • 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外行使的有关问题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虚假出资的表现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没有转让财产的所有权等。一、股东出资不足,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隐名股东可否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
    2023-03-25
    473人看过
  • 关于虚假出资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虚假出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刑法中关于虚假出资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刑法中关于虚假出资罪的立案规定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其他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
    2023-07-21
    307人看过
  • 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的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有以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024-05-07
    112人看过
  • 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还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5年9月,张某欲成立一家公司,但手头只有50万元现金,遂找到在某机电公司任会计的朋友刘某,以开公司无注册资金为由,提出向其公司借款200万元作注册资金,并承诺用毕半月后即还。刘某称机电公司资金紧张、账上无钱且担心挪用公款出事,答应张某从其他单位借款给其使用。后张某实际从刘某处借款150万元,连同自己的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于9月22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中,张某、胡某(张某的表哥,实际未出资)、陈某(刘某的化名)为发起人,张某任公司董事长,胡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刘某)任公司监事,其中张某、胡某、陈某占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别为70%、20%和10%。9月25、26、27日,张某分三次通过签发银行汇票的办法,将150万元归还给陈某(刘某)。对于采取借用他人资金用于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后又将该款抽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
    2023-04-25
    95人看过
  • 虚假出资如何认定,虚假出资会构成犯罪吗
    一、虚假出资如何认定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虚假出资会不会构成犯罪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
    2023-03-03
    71人看过
  • 虚假出资属于何种行为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本罪中虚假出资行为,即单位作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即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一、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既遂的判刑标准为: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2
    2023-06-26
    444人看过
  • 虚假出资怎么办,什么是虚假出资
    一、虚假出资是什么?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常见表现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3、抽逃出资。
    2023-06-02
    116人看过
  • 怎么认定虚假出资罪认定虚假出资罪的标准是什么
    一、怎样认定虚假出资罪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2)必须有虚假出资的行为,即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3)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2023-03-03
    327人看过
  • 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
    一、虚假出资罪股东的相关民事责任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是导致公司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有侵权行为即虚假出资行为;其次,未出资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一般为故意行为;其三,公司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利益受到损失;其四,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与虚假出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但应由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控制权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受该股东控制的公司很难主动追究出资不实的责任,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
    2023-06-05
    450人看过
  • 什么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怎样认定?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
    2023-05-07
    339人看过
  • 虚假出资属于营利活动吗
    虚假出资不属于营利活动,虚假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投资,最后达到自己获利的结果。本质上是一种以自己利益为前提的营利活动,以骗取他人的信任和资金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一、中国对虚假出资罪的判刑标准?中国对虚假出资罪的判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二、虚假出资罪既遂法院如何判?虚假出资罪既遂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三、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假出资会被处罚吗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
    2023-02-14
    457人看过
  • 股东虚假出资的相关表现
    一、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是否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应当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其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二、股东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
    2023-02-14
    97人看过
  • 中国刑法虚假出资罪?
    中国新刑法中规定虚假出资罪既遂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出资”主要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再作为出资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法律依据在我国《刑法》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刑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3-15
    148人看过
  •  虚假出资罪要件解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罪的主体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本罪的主体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4.在主观方面,本罪具有故意。 虚 假 出 资 罪 的 主 体 有 哪 些 ?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虚构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方式,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人员:1.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2.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
    2023-09-01
    403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资经营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通常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的一种合作方式。 在合资经营中,各参与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企业,共同制定和执行经营决策,共同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通常适用于具有共同利益、相互信任和... 更多>

    #合资经营
    相关咨询
    • 关于垫资是否属于虚假出资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14
      垫资在法律上会涉及到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这两个问题。并且在财务上会留下无法弥补的漏洞。另外,有许多代办工商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都推出了垫资注册的业务。 在此,提醒您:设立公司,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会损害公司的发展还会损害股东个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
    • 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是不是个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 虚假出资罪违法吗虚假出资罪犯罪构成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21
      虚假出资罪的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也就是说,故意不交付货币、实
    • 虚假出资罪属于职务侵占罪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7
      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实务中类似的事情很多,但毕
    • 虚假出资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1-22
      虚假出资是构成犯罪的。 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