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下各有一处宅基地算是一户多宅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3 01:26:14 189 人看过

一、夫妻名下各有一处宅基地算是一户多宅吗

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这通常被理解为“一户多宅”。

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在于,根据法规规定,夫妻二人可视为同一家庭;而未成年子女则应与其中一位监护人构成一个家庭单位;对于需要赡养生病父母或残疾兄弟姐妹等特殊情况的人员,也应当与其赡养人之一共同构成一家之庭。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讨论并做出决策。

不过,由于各个区域的相关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故具体实施应按照当地的法规和条例来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法律有效性问题,其结果受诸多若干因素的影响,涵盖签署合约的各相关方,即协议各方;此外还涉及协议本身所载明之约定和相应的地方法律及法规等。

以下将探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在各种不同场景中其法律权威性的表现形式:第一种情形,同一集体经济体内的成员之间进行的转让。

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缔结双方均归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且未逾越地方法规所设定的任何限额条款,按照一般的规范理解与推理,此类转让协议在此默认状态下应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形,跨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进行的转让。

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缔约双方并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缺乏任何特殊规定的背景之下,此类转让协议原则上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n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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