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专利工作交流站,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示范创建单位:
为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进新形势下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和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我局定于2009年12月中旬召开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暨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总结和交流近年特别是过去一年来全国各省(区、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探讨在新形势下,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加强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如何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依靠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竞争力;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总结和交流近年特别是过去一年来全国各省(区、市)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探讨新形势下如何深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要求,推进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发展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探讨全国及地方省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专利工作交流站工作、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促进工作、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和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等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办法。
(四)向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授牌。
二、与会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领导、相关处室人员(1—2名);
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同志(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及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代表(各1名,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应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创建单位,其中,示范创建单位优先);
各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负责人(1名),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负责人(1名);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代表;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及特邀代表等。
三、会议材料准备
为使会议取得实效,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准备会议交流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应按照会议内容撰写经验交流材料,总结提炼近年来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和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的先进经验,可重点介绍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典型事例;以及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思路与相关建议等。
(二)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应结合新形势下相关工作的进展和经验撰写交流材料。可参考下述主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实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创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专利实施运用与产业化、专利信息运用及预警分析、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专利工作交流站建设与专利交流工作等。
(三)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应结合自身工作的开展撰写交流材料,要重点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委托的工作进行总结,特别要对组织举办中国专利周本地区活动等相关工作取得的好经验进行总结;并介绍新形势下开展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和专利展示交易工作的新思路等。
(四)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考上述要求自愿提交会议交流材料,内容自行确定,建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本系统全国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及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遇到的问题,新形势下如何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及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的建议等。
会议交流材料要求文字精炼、重点突出、事例典型,能够较好地反映经验,并尽可能辅以数据支持,字数在2500字左右。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知识产权工作的特色撰写,以期对其他省市、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请于11月20日前以纸件及电子邮件方式将交流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我局将择优确定典型发言。报送文件时请将电子邮件主题、电子件打包文件名设为“×××(单位名称)—09年企业暨产业化会议交流材料”,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09年企业暨产业化会议交流材料”,并在纸件的信封或单据上同样注明。
四、其他
参会代表食宿费用由我局承担,交通等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请严格按照指定名额确定参会人员。
有关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企业处郭辉闫红岩孙朗刘楠娟
电话:(010)62086559/3685/3113
传真:(010)62020895E-mail:ip_qiye@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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