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笔者观察了解,地方人大在履行职权中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看法,影响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有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是只有罢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才是强有力的监督力度,否则,就是监督不力;二是人事任免未通过,选举未实现组织意图,就是充分发扬民主,民主政治取得新进步,人大真正有权、不是橡皮图章的重要标志;三是只要启动了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监督方式,就是监督有刚性,有权威,否则,就是监督疲软;四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不通过就是监督到位、监督有力,人大履职不走过场;五是个案监督就是纠正错案,就是司法机关必须按人大的意见办,把人大变成第二个司法机关,否则,就是不接受监督,就要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等等。
究其原因,在于对中国国情和地方人大职能认识上的误区所致。因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一部分。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特点,既不是行政主导,也不是立法主导,而是党的统一领导。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其工作目标和价值取向,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是一致的。地方人大的职能,除了纠错功能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支持促进作用。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立法规范地方国家事务的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缓和利益矛盾,用法制的手段维护地方政治经济秩序;通过执法检查,督促纠正违法行为,促进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通过对司法案件的监督,举一反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和制度,维护公平与正义。地方人大的工作与党的工作,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目标是一致,只是分工、职责不同而已。因此,地方人大要进一步深化对中国国情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认识,既克服消极被动的行为,又要找准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契合点,消除认识误区,寓支持于依法履职之中。地方人大只要在党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同心同德,积极主动地工作,大力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就是履行了职责,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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