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抵押有哪些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22:26:08 190 人看过

建筑物抵押的限制:

(一)抵押期间建筑物转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抵押人出售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抵押人出售建筑物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一、抵押的房子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四、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

二、民法典的房产抵押能否过户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抵押的房产可以过户。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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