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意见(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二00三年五月四日)
为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及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的正常运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一手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持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当前,我省正处在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关键时刻,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要坚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切实担负起防控“非典”、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阻断交通、中止客货运输;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限制省际间的交通;对持有交通部“防治非典特别通行证”,专门用于运输防“非典”人员和物资的车辆,一律免于检查,免收车辆通行费,并给予积极的帮助。对于擅自设卡和阻断交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主要出省通道检疫及乘员登记工作的力量,增加检疫设备,改进工作方法,缩短检疫、消毒和乘员登记时间,避免交通堵塞。公安部门要做好车辆疏导,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所有非典型肺炎检疫一律不得收费。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检疫和跟踪监测,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同时,要保障公务人员、商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正常往来。各地在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时,要坚持健康人员就地预防,疑似病人就地观察,确诊病人就地治疗,不得随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确定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所、治疗场所和隔离区域,不得越权或超越规定擅自确定隔离区和指定疫区。
五、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对留观、治疗、隔离区内和周边群众做耐心、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政府要增强预见性,努力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亲临现场,做好说服劝解工作,依法、及时、妥善予以处置。政法部门要慎用强制措施和警力、警械,防止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对于影响防治工作、经济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尽快恢复秩序。对违法犯罪分子和别有用心、蓄意制造事端及插手群体事件的幕后操纵者、敌对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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