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财产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附送有关资料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一)申报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1、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企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2、因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3、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转让合同、发票或资产评估报告;
4、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和存货损失,应附送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二)申报坏帐损失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应附送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情况的法律文件;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凡在境内发生的,应附送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记录、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债务人财务报告或司法机关的败诉判决资料;凡在境外发生,应附送应收帐款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若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确已发生了上述财产损失,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行扣除,待年度终了再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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