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09:41:59 171 人看过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

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有:

(1)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裁定;

(7)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所有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参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并发言,但无表决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怎么规定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事宜等。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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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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