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原告诉称,2005年6月,原告通过被告开办的国家司法考试网上的招生简章,获知被告开设司法考试培训全额返还班的情况。所谓全额返还班,即参加培训的学员如果不能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被告将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学费。在了解有关情况并得到被告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并交纳了1.28万元学费。该协议书的第6条规定:“未通过2005年司法考试者,可以免费重读(只限2006年一次)或者返还全额学费”。
培训结束后,原告如期参加了当年的司法考试,但未能通过。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返还学费的要求却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定的协议书第6条的规定,在原告未能通过当年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被告负有返还原告缴纳的学费的义务,被告拒绝返还学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且具有合同欺诈之嫌疑。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学费12800元。
诉讼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最终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七名学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书中,被告自愿承诺如原告在接受培训后未能通过2005年司法考试,则可享受或者要求重读一年或者要求返还全额学费的权利。原告已确实未能通过2005年司法考试,符合要求被告返还全额学费的条件,因此原告行使选择权,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学费,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另,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虽于庭后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欲说明原告存在代打考勤卡的违约行为,根据被告在培训期间发布的通知,原告不应享有返还学费的待遇。但由于上述材料被告未于庭审时当庭出示,未经过原告的质证,故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全额返还七名原告的学费。
宣判后,由于被告迟迟不到法庭领取判决书,最终,法院的法警依法赴被告处送达了判决。
据悉,被告已于11月17日收到判决,至今尚未提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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