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范围
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即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
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仅包括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
实依据,还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有效的必备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
举证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以及所依
据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税务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
许延期提供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
期不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提供证据的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
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诉讼中,在提供证据
的要求上,它们各不相同。
一、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
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
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
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
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
录,应当有税务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
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二、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
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
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
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
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
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六、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
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
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
源,经所在国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证
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
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
应当具有按照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八、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
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
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九、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
十、税务机关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
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日
期。
证据的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的保全是税务机关提供证据的一种补救方
法。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
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证据的补充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就不能再收集证
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经人民法院准许,在一审程序中
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1.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
行为的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证据的无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
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此外,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
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在
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
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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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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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何举证?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5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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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如何举证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18(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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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行政诉讼中举证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2在行政诉讼中,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