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06:10:09 123 人看过

这些情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1、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8、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9、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这些: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撤销起诉的规定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撤销起诉的,应在宣告判决前提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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