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4:34:44 466 人看过

(一)职位上的不同: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代表,是企业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者间接但具体控制权的人。实际负责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

(二)义务上的不同: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当然的责任主体,将有利于从根本上确保单位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完整与有效。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实际控制人则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责任上的不同: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形式,主要是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单位负责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一、合同签名或盖章是否生效的情况

1、只有单位盖章,无人代表公司签字。

因为一个单位的行政公章、合同章能够完全代表一个公司,所以一份合同或协议,有公司盖章就足以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这里的印章应该是在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并经备案的印章,如果是私刻的印章,原则上不能代表公司,同时对公章的私刻人和使用人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被误盖或他人偷盖公章的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也是采用“认章不认人”的原则来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任何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监管,以免一次小的错误给自己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盖章。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此理解,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章的合同似乎并未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一般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代表行为有效,其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因此,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印章,只要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相关注册登记上作了登记,对外就具有公示力,其代表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与协议的行为理应视为单位的行为,单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3、只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无单位盖章。

一般来说,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都是由公司内部任命,不在注册登记信息中显示,因此也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行为不能当然代表单位。如果在必要时需要让其签字行为对第三人生效,必须有特别授权,即单位应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其办理的事务、权限范围、权限的截止时间等并加盖单位印章,签约对方应留存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这样其签字行为才合法有效。

4、既有单位盖章,又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5、既有单位盖章,又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这样的合同或协议签约形式有效。

6、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字。

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虽然拟好了合同并相互传递认可,但都没签字或盖章,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对方的履行,那么这个合同也理应成立并生效,只是该合同的生效其实并非基于书面合同本身,而是基于双方的履约行为而产生。

二、单位犯逃税罪人员会受到处罚吗

法律规定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其负责人进行处罚,这里的负责人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是按照法律中规定的对自然人的处罚进行。

对于逃税罪来讲,只能是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能构成,而这里具体还包括了自然人与单位。不过在单位犯逃税罪的时候,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个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应当要处以想应处罚。但是,这个处罚不同于自然人犯本罪的刑罚处罚。

一方面,单位在犯逃税罪之后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以罚金。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刑法规定,处以责任人除罚金之外的处罚可能,即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补缴适当,会被免于刑事处罚,则只需要补缴税款,以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就行了。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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