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牡政办发[2005]7号
发布日期:2005-4-1
执行日期:2005-4-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强化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繁荣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采取积极措施,把群众合法购得的商品房,因开发商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办照的遗留问题依法解决;把实际发生的产权变更情况依法要求群众按规定时间进行产权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依法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对逾期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延期到2005年5月31日止;如逾期仍未登记,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收取3倍以下的登记费,并按照新《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契税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通告》发布后竣工的房屋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前制作出房照并发布通知,要求产权申请人持合法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取照;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收取3倍以下的登记费,并按日加收滞纳契税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次产权登记不包含历史上没有规划批件和土地审批件的房屋。
(二)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
1、对《通告》发布前已竣工,并且购房者已实际入住的商品房屋,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或历史遗留的政策原因,形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证缺少要件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税务等部门,按规定抓紧补齐手续、交齐各种应缴税费。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撤销的,可考虑一次性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撤销的,应提供对补齐要件的正式文件承诺书,必要时要以实物抵押或担保。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批新的开发项目,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处罚。但以上情况不影响购房人合法购买,具备合同与发票前提下可以进行产权登记。为确保房屋权利人正常申报权属登记,对涉及房屋权属的疑难问题,由市房产局协调土地、规划、建设、税务等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处理解决。
2、协调金融部门降低住房抵押贷款门槛,加大住房抵押贷款力度,并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促销力度,积极消化积压房。
3、继续执行2004年房产交易大集的部分优惠政策:
(1)职工获取住房补贴或相同于住房补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购买自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在享受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房价款,免征契税。
(2)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价格优惠10%,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过渡价格优惠12%。
(3)对外市、县和市区非城市户口购房人,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落户3人,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落户1人,购买非住宅(门市房、厂房等)100平方米或购房款40万元以上落户3人,每增加20平方米或增加购房款10万元增加落户1人,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对象为购买人及配偶、直系未成年子女和购房人夫妻双方父母。
4、对弃漏产由居住人提出申请,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认定后办理房照。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按照《通告》的规定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加大宣传力度。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举办讲座、答记者问、回答群众的热线电话形式进行宣传,并印发宣传材料,让群众充分了解和熟悉房地产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信息,增强群众的产权意识,吸引和鼓励群众主动办理权属登记,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
(五)改善服务环境。
加大投入,完善房产交易大厅基础设施,建立房地产信息网,积极实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登记、立等取证等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赴外地学习考察先进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姚寿鹏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黎景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
祖希宁市房产局局长
成员:
冯伟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刁秉智市规划局副局长
韩淑珍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玉斌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成彬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堃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锐市房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主任由市房产局副局长王锐兼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产权处相关人员组成。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权以及由其衍生的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它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房屋权属登记,可以使房屋权利得以明确、保障和交换,同时也是依法登记房屋权属的依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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