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
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什 么 情 况 下 要 约 收 购 成 立 ?
要约收购是指一个收购方为了收购另一个公司的控股权或者全部股权,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承诺以一定的价格收购他们的股份。要约收购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公司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流通性:要约收购成立的的前提条件是目标公司的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流通性,即股东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买卖。如果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性较差,那么收购方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推动股票流通,比如通过增持、减持或者资产重组等方式。
2. 目标公司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公允价值:要约收购成立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目标公司的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公允价值。这意味着收购方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应当与目标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相符,并且不会低于市场预期。
3. 收购方有足够的资金:要约收购需要收购方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收购价款。收购方可以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4. 目标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或接受要约:要约收购成立的必要条件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或接受收购方提出的收购要约。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会拒绝或不同意收购要约,那么收购交易将无法成立。
5. 要约价格不低于市场预期:要约收购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收购方所支付的收购价款不低于市场预期。这意味着收购方需要支付的价格应当高于市场预期,才能够获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或者全部股权。
要约收购成立的条件包括目标公司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公允价值、收购方有足够的资金、目标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或接受要约以及要约价格不低于市场预期。
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一个收购方为了收购另一个公司的控股权或者全部股权,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承诺以一定的价格收购他们的股份。要约收购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公司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流通性:要约收购成立的的前提条件是目标公司的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流通性,即股东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买卖。如果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性较差,那么收购方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推动股票流通,比如通过增持、减持或者资产重组等方式。
2. 目标公司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公允价值:要约收购成立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目标公司的股票已有一定程度的公允价值。这意味着收购方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应当与目标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相符,并且不会低于市场预期。
3. 收购方有足够的资金:要约收购需要收购方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收购价款。收购方可以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4. 目标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或接受要约:要约收购成立的必要条件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或接受收购方提出的收购要约。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会拒绝或不同意收购要约,那么收购交易将无法成立。
5. 要约价格不低于市场预期:要约收购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收购方所支付的收购价款不低于市场预期。这意味着收购方需要支付的价格应当高于市场预期,才能够获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或者全部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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