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有权利让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价格清单吗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清单以及公布药品价格的义务的规定。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患者作为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所接受的服务及所接受的商品享有知情权。包括对于医疗机构所出售的药品的价格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作为持医生处方从医院药房购买药品的患者,也应享有对药品价格情况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在与患者结算费用时,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这是法律对医疗机构规定的一项义务,也是保护患者权益的一项措施。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对合理用药的管理。
1.本条所说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
作为国家定点、得到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并可得到国家财政适当补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其非盈利性原则,依法合理制定并如实公布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的价格,不得利用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地位,制定不合理的药品价格,自身得益,而损害国家和患者的利益。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一些医疗机构的药品定价很不合理,有些医院的药品采购价格和向患者出售的价格相差悬殊,群众反映强烈。对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公布其常用药品价格的内容、方法,本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常用药品价格的公布办法时,既要考虑便于操作,同时应当尽可能让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定价办法能够公开透明,给患者一个明白,同时也可以还守法的医疗机构一个清白。
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合理用药的管理。
合理用药,就是要保证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要以较低的治疗成本取得较高的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及社会的经济负担。从目前社会反映的实际情况看,有的医疗机构、医师为自身得到较多的收益而不恰当地多开高价药、开大处方,不是对症用药,而是看钱开药,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良好形象。对这种不合理用药的现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制定保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
按照本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
420人看过
-
泰国机构称药品专利法提高了药品价格
177人看过
-
医疗美容机构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274人看过
-
医生治疗用药患者有知情权吗
350人看过
-
患者在医疗机构摔倒有责任吗
325人看过
-
医疗机构有提示患者家属尸检的义务吗
489人看过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
公开患者病历能以医疗机构名义提供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81、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开患者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医疗机构、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1、医疗机构如何保管病历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程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质量检查、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
-
-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急诊患者资料由谁提供?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
医疗机构怎样通知患者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相关事项的告知)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解答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疑问,并告知下列事项:(一)人民调解等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尸检的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