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女方可以分宅基地吗
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地上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能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房如何处理
1、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是我国土地及其所附房屋转让的一项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房的转让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须依法进行。依《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为我国农村村民专门享有,须由村民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后方能获得,且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转让后则不得重新申请获取,并严禁将宅基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国土资源部作主管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在其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亦明确:“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国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须遵守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
2、农村宅基地房流转困难,不宜以拍卖方式分割。
法院对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房屋以拍卖方式分割,目的是为了尽早结束夫妻共有财产产权归属不明的状态,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该规定的适用应以房屋有完全的产权且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便捷地流转、交易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房,既无相应的产权证,相关法律及规定也明确其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而结合农村的现状,此类房屋在农村本地流转的可能性很小,若采取拍卖竞价的方式处理,将无人竞拍,房屋难以尽快处理,甚至将长期闲置、旧损贬值,不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应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一方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可见,在不宜以拍卖折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时,可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判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三、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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