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县内30万工程额以下的技防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2级以上风险技防系统还须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申请。
二、办理材料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审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山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具体内容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下: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县公安局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局技防办确定;
(四)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五)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到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分开管理。无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验收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技防系统审核
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四)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五)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六)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七)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一)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二)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三)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一)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技防系统验收
技防系统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
(一)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三)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四)系统试运行报告;
(五)系统竣工报告;
(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七)系统决算报告;
(八)系统检测报告。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2010年)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2010年)
第六条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七)**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2010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2010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2010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2010年)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资格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改)(2010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依附现有建筑物或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核准,并由技防办组织竣工验收。技防系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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