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2.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形有哪些?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3.哪些案件不能进行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首先是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4.反诉在什么时间提出?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
5.提起反诉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抵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且只能在一审判决前提出,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2、提起反诉可以委托律师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反诉权限属于特别授权,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写明:代为提起反诉,否则提起反诉时,没有反诉代理权的律师无权参与反诉方面的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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