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的规定: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25、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6、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迫辞职的,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备注:该规避的总能规避,比如,劳动者达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单位设计种方案任劳动者选择,一是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是按非全日制对待——每天工作四小时工资待遇不变,劳动者当然要选择后者。)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备注:第2款的规定没有涉及到特殊情形,比如,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也不是正常收入,因此,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某劳动者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了30年,患病之前月工资为8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工资仅仅为800元,按此解释就要按800元作为基数了?当然显失公平。)
2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备注:另一倍的工资不是工资,而是对单位的惩罚。)
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备注:单位违约,竞业限制协议自行失效;个人违约,单位可以追究责任。)
3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实施后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抵触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3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
(备注:规定的太笼统了。违法解除后,劳动者是不上班的,如果从申请仲裁到一审二审大约要1年左右的时间了。)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但经折算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35、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劳动者自己证明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加班费需要相关证据的规定,对劳动者非常不利。这里把举证倒置给否定了——工资单据属于单位管理的权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及《会计法》要求单位至少保存15年备查,为什么莫名其妙作了这个规定?)
37、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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