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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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
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
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
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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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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