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5:05:42 46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房产税特殊情况处理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

按照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凡是企业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由于租赁费中包含了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和融资利息等,与一般房屋租赁的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支付最后一笔租赁费后,房屋的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对融资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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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9日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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