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17:21:56 305 人看过

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在法律上,经过工商登记的分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的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在承担责任的时候,不以分公司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分公司有哪些特点

分公司特点有:

1、分公司由总公司依法设立,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以总公司名义和委托开展业务活动;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属于总公司。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设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设立程序,只要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就可以设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只能使用与总公司相同的名称和章程。

子公司特点:

1、子公司是指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的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仍然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字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它的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如何辨别

辨别分公司和子公司需要根据他们的区别进行区分。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2、责任承担不同: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3、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分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4、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不同: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2、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股东按照公司设立程序设立,分公司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分公司需要偿还总公司的债务,子公司仅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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