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把交通业也带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因而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加。过去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受害方要求事故责任人或者车主赔偿损失,双方和解不了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决不成为当事人。若事故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在赔偿了受害人之后只有另行找保险公司理赔。
笔者认为,这一传统作法,被200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打破。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明确规定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保险公司即成为首先承担事故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或其车主只有对损害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只有在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该法为何规定保险公司成为第一赔偿义务人?是因为机动车车主已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该合同的投保人是车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或受害人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赔偿请求后(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其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比例分担)。因此,该法规定与保险法有关保险事故赔偿的规定是相通的,保险公司为第一赔偿义务人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考虑到交通事故的不同特点,如有的事故车辆驾驶员或车主弃车逃走,有的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一时支付巨额赔偿费用,为了使受害人能及时、方便、有效得到依法应得的赔偿费,规定具有这种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为第一赔偿义务人是最合适不过。因此,保险公司为第一赔偿义务人又是合理的。
既然保险公司是第一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可直接找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协商交通事故有关赔偿事宜,若拒绝赔偿或协商无果,受害人可直接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目前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依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标准因地、因时、因人等而异,不一一叙述,同时财产损失一并赔偿。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关规定,避免了过去重复索赔的程序,同时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一方利益。
庞芝生戴智远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谁
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其次就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至少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立法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该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对于车辆和车体的间隔来区分产生的第三者。
实际上,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此险种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行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重大过错,可能要对外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责任险,从而以交纳少量保险费的方式换取更大的风险利益,将自己的风险合法地转嫁于保险公司。
在具体的事故中,肇事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投的责任险在该事故中尚处于“冻结”状态而并未被激活和启动,无过错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自己所相对应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却是有过错方所对应的“第三者:,并以此有权获得对方的第三者险的保险赔偿金。可见,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险的前置条件,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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