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票据管理的规定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35:50 411 人看过

工程分包票据管理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它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具体到开具发票的问题,总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其中分包为100万元,通常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1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实践中为征收管理需要,税务机关也可能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的办法。

一般分包

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指定分包

FIDIC合同中,指定分包是一项重要的发包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内房地产工程中也很常见,但国家建筑法体系内仍然主张业主指定分包商是不被允许的。

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的合同。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分包合同条款内容管理

工程项目内容较多,尤其一些大型工程,由于规模大,单位工程较多,在专业工程分包过程中涵盖范围难以准确,形成分包合同工程内容与分包结算工程内容不一致;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定价随意,形成主要经济条款不准确,分包合同的计价标准及依据与总包合同不一致;合同管理混乱,分包工程合同既无专人负责,又无合同管理台帐,导致重复计价、超拨款等现象发生;更有甚者有的工程分包合同事后补签,失去合同的客观真实性。以上管理漏洞,给总包方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常常引起各种纠纷,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形成负面影响。

1、规范分包合同格式及条款。分包合同除统一制式,明确承包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明确分包方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程实施范围,同时还要对分包方的质量、工期以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目标提出明确的要求,明确材料验收、资金拨付等流程和要求;避免责任不能界定,各方面要求落空。

2、统一分包项目的计量依据和计价原则。分包合同的计价标准及依据应与总包合同一致,便于项目计价和成本控制,同时规范分包结算审核审批程序,对照各项分包项目完成情况,避免漏项和重复计价,使计量、结算工作客观真实。

3、严格结算制度和工程款拨付程序。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办法,对分包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约定的时间段进行验收计价;工程款的拨付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签字审批手续完善才可拨款,不得补办手续。在结算工程款时,及时扣除分包单位领用的材料费和总包方代付的各项费用。

4、限制给分包方的授权。除合同约定的范围外,分包方不得以总包方的名义进行劳务招聘和材料设备采购,以防止因此给总包方可能带来的风险。

工程分包商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在分包工程管理中,收方计量工作是核心。总的原则:

1、强调合同的严肃性;

2、强调票据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3、强调各业务部门执行制度的严肃性;

4、强调公平、公正、公开;

5、强调台帐的完整和规范。

(1)在对施工单位工程数量进行验工时,要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且不得突破设计数量。确因设计有误出现实际数量大于设计数量的,由工程部负责完善监理签认及相关手续,进入变更索赔程序。在未完成变更索赔前,不得验工。工程部各专业工程师对变更项目要有预见性,及时上报各种原始资料。

(2)验工计价时,应分清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对照相关的劳务作业合同,明确各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工程部需建立分项目、分里程的工程数量台帐。

(3)施工单位之间发生工序衔接时,原则上由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程量,确需减少或增加合同内工程数量时,应由工程部及分管领导现场确认协调,并办理签认手续,由哪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合格工程应予以其据实验工,同时对未完成合同规定工作数量的施工单位,要在其承包总量中扣除相应的未完工作数量,同时对其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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