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的协议是否应由法律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21:24:53 69 人看过

不平等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或是合同中的条款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一、征地房屋拆迁合同是否能撤销

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可以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情形,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1、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3、订立合同时,他人陷入危困状态,造成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如何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程序

当合同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订立时显示公平的问题,或者合同订立是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该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撤销。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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