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合伙债务
合伙人有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合伙债务,一般来说,合伙债务应当是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的债务超过了其需要分担的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人不承担合伙债务怎么办
如果合伙人拒绝承担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及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解决:可以尝试与拒绝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可以提出不同的方案,例如重新分配责任或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以便他们能够解决目前的困境。
2.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合伙人承担债务。在法律程序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伙人确实有义务承担此债务。
3.终止合伙关系:如果该合伙人拒绝承担合伙债务,且协商和法律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能需要考虑终止合伙关系。在终止合伙关系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清算,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合伙人不承担合伙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伙人不承担合伙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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