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22:44 159 人看过

(一)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实践中有时下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一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需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这就产生了如果有人起诉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谁作被告的问题。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也就是说谁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视为是谁的行为,谁就是被告。这种形式化的标准既方便起诉人选择适格的被告,也可以使行政机关加强责任行政意识。

(二)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必须在60日(或法律规定的更短的时间)的法定期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复议决定,就存在着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以谁为被告应该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行政机关新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组建了诸如跨部门联合管理机构等新的行政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权力,这就产生了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这些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谁有资格作被告的问题。依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如果这些组建的机构是行政主体,就能作被告,如果没有,则被告是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四)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均属行政机构,他们是否能作被告,主要看其是否行政主体。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可以作被告;如果没有,被告则是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

(五)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实践中,常有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如果非行政机关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可以作共同被告。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职权不能撤销,只能发生转移,而职权与职责应当一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履行其作被告的职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主体相关文章
  •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此只做简单说明。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关于代位继
    2023-03-06
    289人看过
  • 交强险赔偿的几种特殊情形
    交强险赔偿有下列特殊情形:1.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2.无证驾驶致人亡,保险公司照赔偿。3.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一、酒驾车辆肇事逃逸保险赔不赔酒驾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赔偿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023-04-04
    63人看过
  • 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确定
    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其工资基数是重要的计算参数,因此,有必要对特殊情形下工资基数的确定做出分析。《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以上规定应当有个前提,那就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简称《补偿办法》,下同)第11条所规定的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各种手段降低补偿金计算基数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下面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一、用人单位生产经
    2023-04-23
    419人看过
  • 特殊情形下的自首
    肇事者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是否能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况下自首能否被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几个方面的问题:1、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2、离开现场的行走方向;3、离开现场的时间间隔。如果说肇事后离开现场主观上是为了向周边群众求助,或者为救助伤者而前往周边店铺购买药物,又或者是为了到周边公共电话打电话报警,这些情况下,只要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出于内心的恐惧),在事后及时返回现场并接受交警人员的调查,均能认定为自首。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但害怕伤者家属赶来会遭到殴打,在周边群众的劝说下先到附近交警大队投案,在前往交警大队的路途中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其返回现场,这时候能不能认定为自首?主要考虑肇事者真实的主观想法,以及行走路线,间隔时间,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周边虽有群众,但往往不能找到案发时在场的群众对这一事实予以证实。所以,在这一案件中
    2023-02-04
    127人看过
  •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有: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一、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会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二、国家工作人员把私车公养是否构成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私车公养,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会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2023-03-24
    189人看过
  •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如下所述: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2023-06-03
    45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主体
    相关咨询
    •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主体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7
      第一是配偶第二是女儿儿子,没有区别,平等第三是父母,没有区别,平等第一继承人,如果有遗书的话,就是遗书的内容所述!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
    • 在几种特殊情况下起诉时该以谁为被告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1
      【合同诉讼】在几种特殊情况下起诉时该以谁为被告原告在起诉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以谁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被告不适格,通俗的说就是不能确定正确的被告的话,将面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点,要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如果遇到要起诉的对方是分公司、合伙、企业合并等特殊情况时,该以谁为被告呢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
    •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6
      贪污罪认定的特殊形式有很多,具体规定有: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的认定1、共同犯罪之中止
    • 被告不适格的几种情形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被告不适格的几种情形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情形有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不适格适用的法律 被告不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不可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