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14:33:37 490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为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第四条停止执行职为十五天至三个月。

第五条人民警察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涉嫌违反纪律的行为写出检查,或者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可视情安排适当的与其原任职务无关的工作。

人民警察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离开居住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向对其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督察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

第六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一)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以上是对于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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