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诉讼的风险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11:04 114 人看过

商业秘密诉讼有哪些风险?首先,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不等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原告除提供商业秘密外,还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其次,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如原告主张技术配方和专有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并提交说明书和产品标签,法院不予支持。因为上述对产品配方和组成的一般性描述并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当明确哪些技术配方和专有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否则法院无法判断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被告也无法对公开的技术信息提出抗辩。第三,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例如,公开收集的项目计划、行业内已知的一般运营规范、可在互联网站上查询的公司组织结构等。另外,专利申请是公开的,不适合对已经申请或者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要求商业秘密。第四,原告应当对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或者确定保密义务人。保密是商业秘密的法律组成部分之一。只有权利人取得的保密信息才能主张商业秘密。例如,要求员工对机密信息保密,对机密信息进行加密,限制阅读权限,并对其进行物理隔离。(5)原告自行披露的信息不应视为他人非法获取。在企业对外交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合作伙伴共享一些信息。如果我们想限制这些信息,我们应该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对方获取原告信息不违反法律和合同,具有合法来源。客户名称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由客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与相关公开信息不同的特殊客户信息。对于该信息,原告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说明,否则难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顾客处于自由流动状态,法律对垄断顾客的行为没有保护。客户选择交易对象是基于对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任,与客户的交易对象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果原告的员工在原告办公室工作期间与客户成立公司进行交易,原告声称某客户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证明该客户与原告有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否则诉讼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9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用人单位和企业普遍采取的应对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防范措施之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可能构成违约和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但不一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原告仍需证明合同所涉及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要求,且只有当员工有泄露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否则,我们只能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提起违约诉讼。申请法院对被告侵权证据采取措施,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调查令是法院授权调查取证的文件。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的,应当提供被告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由法院决定是否作出调查令。否则,法院将代替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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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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