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代理人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Gao与被申请人的一家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江苏省姑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高某的委托,委托律师罗胜良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在此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员工手册》的编制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为公司企业法人,应适用《公司法》的中国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十)项明确规定,董事会行使“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权力,第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明确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董事会职权"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权威。这是《公司法》授予作为公司机构的董事会和经理的法定和专属权力。其他机关、所属机构不得被授权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其他机关、所属机构也不得代为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否则,它是越权的,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4.《员工手册》每两年修订一次并重新发行,同时收回旧手册。“根据员工手册第6页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部只是董事长办公室下的一个部门→总经理办公室→管理部门,不具备制定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的资格。
显然,人力资源部不是最高级别,无权对被申请人的各个组成部分和所有员工实施全面、统一的管理,这是由被申请人制定的以其名义发布的被申请人员工手册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II)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的编制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编制,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要求,规定用人单位编制时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作出修改或决定,并通过taff大会或全体员工和意见应通过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员工手册由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单方面制定,未经员工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提出计划和意见是的,更不用说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民主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规定:“第五条:“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享有讨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草案或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企业职工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参加选举和连任。”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职工100人以下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2)员工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业,代表人数按40人计算,每超过100人增加7人;第13条:“工人代表大会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才能举行。选举、决议和决议应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本条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办法》规定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会成立前,实行民主管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他们应向相关地方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区域和行业工会)报告,并在其指导下遵守相关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的名称,由企业工会在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经营者提出议题的,还应当与工会协商确定。
该提案应由员工代表在征求并集中选区内员工的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可以由员工代表单独提出,也可以由多名代表共同签署。
“工会应审查员工代表的条件、产生方法和组成,以确保代表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书面通知每位员工代表,会议地点和主要内容。企事业单位应安排职工代表的工作,确保会议的出席率。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制度和方案(草案),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送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团(集团)发送组织员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内员工的意见。当出席会议的员工代表人数达到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可以召开会议。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如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并须经全体员工代表过半数批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重要事项必须是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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