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什么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12:24 480 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1被拆迁人的实体权利。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可以说,被拆迁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是为了确保最终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二)经营权,是商品房所有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的,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营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村组进行书面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批准结果的知情权通常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准文件发出后10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公告批准结果,并告知被征收人。(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听证权。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过程中,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人应当组织听证会,根据被征收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修改安置补偿方案。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和征地期间,被征收人都有听证权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但在实践中,人民群众往往被征收人剥夺了上述两项权利,特别是听证权。如果人们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征收人通常不举行听证会。即使人民群众要求组织听证,被征收人也不动,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被征收人应当充分利用自己仅有的征地拆迁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选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拆迁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补偿方。

在实践中,评估机构通常由征收人私下指定,补偿方式也由被强拆人选择。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是,评估的赔偿金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使被拆迁人直接蒙受损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必须主动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如果评估结果出来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低,被征收人也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申请复核。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10日内申请专家评审。(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说是人民群众手中的最后一项权利。第590号令第13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明确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内容。”此外,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他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有责令移交土地决定书、限期拆迁通知书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有期限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复议期限为60天,诉讼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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