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4月发布施行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中,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认可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的概念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是指国家根据统一的审查、评定条件,对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评定并颁发证书,证明其有资格面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评价服务的活动。
二、关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认证机构认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实施评定工作的管理;
(二)批准对认证机构的评定报告,颁发认可证书;
(三)批准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报告,决定对认证机构的处理;
(四)负责处理认证机构对评定工作的申诉;
(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关于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职责
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成立于1995年5月31日,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统一负责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及获准认可后的日常监督的评定组织。
CNACP的宗旨是通过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及获准认可后的日常监督的技术评定,提高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权威和信誉,促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国际准则和惯例提出产品质量认证国家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2)制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认可工作文件;
(3)负责实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获准认可后的日常监督的技术评定,并提出对获准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资格的确认、注销、暂停、恢复或撤销的评定结论;
(4)公布获准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名录;
(5)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
四、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认可和管理
第三条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办理申请认可手续。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并取得《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方可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必须公正地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对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负责。
第二十一条国家认可委员会负责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确认、注销、暂停、恢复或者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建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在其证书确定的有效期内,经国家认可委员会监督检查合格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予以确认。
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申请、评审、批准程序
第六条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国家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申请的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国家认可委员会指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基本工作程序为: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不完善的,要补充完善;
(二)制定现场评审计划;
(三)准备现场评审工作文件;
(四)依据认可准则实施现场评审;
(五)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条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达到认可条件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
(二)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
(三)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申请人又不愿意整改,或者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通知申请人撤销申请。
第十一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评定报告,批准对申请人的认可,颁发《认可证书》,允许申请人在规定的认证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以下简称认可标志)。
六、关于认证委员会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5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规实了认证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
(二)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
(三)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受理认证申请;
(六)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七)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
(九)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十)依法撤销认证证书。
七、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1.认可标志的含义
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是表示从事产品认证工作的有关机构已取得国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其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另行制订。
2.认可标志图形和印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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