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抢劫是吸收犯还是牵连犯
在盗窃行为中,入室行径无疑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关键步骤之一。因此,可以认为入室行为对于整体盗窃行为起着承接作用,亦即被其所包含和吸收。盗窃罪则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秘密窃取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或者屡次作案、进入他人住所内实施盗窃、携带危险武器进行盗窃以及进行扒窃的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盗窃行为的构罪标准理解为仅仅取决于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实际上,除了金额要求外,以下几种情况也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实施多人次盗窃的、闯入他人住宅内实施盗窃的、或是携带致命武器或工具从事盗窃活动。对此类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成功获得赃物,皆视为已经触犯了盗窃法,属于行为犯。关于"入户盗窃"这一概念,它特指为了实施盗窃行为,而以非法手段强行侵入供他人居住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封闭式住宅区、牧民或渔民的蒙古包、用作家庭设施的渔船、租房住所等等进行的盗窃行为。
至于"入室盗窃"的范围,除了上述提到的"入户盗窃"情况外,还包括擅自闯入其他类型的房间实施盗窃活动,例如利用办公室进行盗窃的情形。当"入室盗窃"行为具备"入户盗窃"和多次盗窃两种特征时,不论盗窃金额的多少均可被视为构成盗窃罪,也就是所谓的行为犯。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凡犯盗窃罪者,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并处或单判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入户抢劫是抢劫罪吗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入户抢劫”这一概念被确立为专门的规范用语,而非“入室抢劫”。它特指为实现抢劫犯罪目的而非法侵入他人的居所,并在该处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情形。此处的“户”是指自然人居住的私人空间,包罗万象,涵盖了封闭性的院子、草原上牧民的蒙古包以及渔夫的渔船等等。只要行为人进入这些场所实施抢劫行为,即可以认定其构成了“入户抢劫”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盗窃犯罪案件中,入室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盗窃罪往往包含了非法占有所侵占之物、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等多种形式的违法行为。除了对所盗物品价值的考量之外,实施了多次盗窃行径、入户盗窃以及携带有凶器进行盗窃等行为同样会构成犯罪。其中,入户盗窃是指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居住场所的盗窃行为;而入室盗窃则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各类房间类型。对于同时符合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特征的罪犯,无论其所盗金额大小,都应依法予以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犯罪分子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惩罚及罚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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