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①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有什么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是动产和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押或者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和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的方式出售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出售质物清偿债权。
三、抵押合同丢失银行能补吗
抵押合同丢了通常银行是可以补的,当事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经办贷款银行,让银行重新复制一份原合同的复印件并盖章;也可以到抵押登记部门查档。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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