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15:32:06 207 人看过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一、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与行使

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在规定先履行一方有不安抗辩权时,同时规定其应承担如下两项附随义务:

(一)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为,不安抗辩权乃广义形成权,效力之发生需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其行使不仅使先履行一方有按期履行的拒绝权同时产生后履行一方相应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不予通知,将使后履行一方丧失通过提出担保或消除不能履行障碍而排除不安抗辩权的继续存在的机会,产生了新的利益失衡,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二)举证义务。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存在。举证义务应于何时履行,法律没有规定,解释上宜认为最迟应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履行,故在性质上属于诉讼上的举证责任范畴。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行使权利时有向对方说明其理由的义务,此种说明系因举证义务而派生,效力上弱于诉讼上举证责任的负担。故不安抗辩权经有效行使,将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1、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此种效力属于不安抗辩权消极方面,权利人行使权利意思达到对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所谓中止,有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含义,而与终止合同有别。不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并不使先履行一方因暂不履行义务而负迟延责任,但也不使合同关系当然解除,特别是在后履行一方仅存在不能履行的可能性时,法律赋予其提出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是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也是贯彻公平和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2、先履行一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等待履行也属于不安抗辩权法律效力的消极方面,但请求提供担保的权利则属于积极的效力。请求提供担保是先履行一方的权利,通过提供担保而消灭不安抗辩权又是后履行一方的权利,只要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何谓适当?一般而言,人的担保效力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后履行一方提出人的担保(即保证)原则上应取得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同意(但如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信用可靠时,按诚实信用原则,先履行一方应当同意)。物的担保效力较强,只要后履行一方提出有效物的担保,先履行一方不得拒绝。

二、不安抗辩权条文有哪些内容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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